2013.10.23 議程前發言—填補法律上對女性保護的缺口

本澳前立法會議員容永恩早於2008年曾提出質詢 [1],詢問當局對明確猥褻、非禮及性騷擾行為的定義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的問題,而根據當時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回覆,“警方贊同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及時修改和完善,並會按實際工作情況向進行法律修改的政府部門提供意見”[2]。可惜有關修改和完善法案的工作,至今一直沒有開展。

另一方面,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本年首季的資料,本澳2012年度立案的性犯罪案件中,強姦案上升至廿七宗,同比增加八宗,顯示本澳有上升趨勢 [3];當時助理檢察長王偉華指出本澳性犯罪問題應獲更廣泛關注。進而,何超明檢察長在10月舉行的2013/2014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亦表示現時性犯罪中受害人或其父母會因受壓力,而放棄刑事追究,以及諸如性騷擾類別犯罪行為,只能以作為私罪的誹謗罪來懲處等問題 [4]

反觀本澳的鄰近地區,一直對有關方面立法鍥而不捨,中國內地的《刑法》明確規定了猥褻婦女兒童罪 [5],並於二00五年將「性騷擾」這一概念第一次法律化,並寫進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中 [6]。台灣則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性騷擾防治法》,其「性騷擾」定義已涵括了猥褻、非禮等概念 [7]。香港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正進行研究,檢討現行有關性罪行的相關規定 [8]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非禮及性騷擾行為多在一瞬間發生,而且犯罪人很大可能沒有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手段。故受害人或其父母祇可根據《刑法典》的“侵犯名譽罪”中“侮辱罪”起訴,但同時規定該犯罪行為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受害人或其父母要向檢察院表示追究,待檢察院完成偵查後則需告知受害人或其父母並需要自行聘請律師撰寫起訴書及代理訴訟,另外檢舉人或被害人得成為輔助人才可提出自訴。如此繁複的法律程序、龐大的開銷,大大影響受害人或其父母舉報的意欲和勇氣,容易助長歪風,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故此,本人有理由相信許多類似的案件已經被隱藏,如果單以現行的資料,根本無法統計本澳的非禮及性騷擾的情況嚴重與否。需要指出的是,非禮及性騷擾行為對女性來說,是嚴重的傷害,是一件嫌多的。

另外,被害人在報警起訴嫌疑人時,被害人將要面對一系列的調查程序。被害人需要向不同部門或人員,不斷複述受害過程,對被害人而言絕對是二次傷害;而且被害人是未成人時,礙於家醜不出外傳,父母亦會放棄追究行為人,如行為人為親友時的情況就更甚。放棄中國傳統觀念使情緒長期處於低落,無法重投新生活。

綜合而言,本人認為現時沒有給予婦女免受非禮及性騷擾的最基本保障,如何可以進一步維護婦女的權益。為非禮及性騷擾行為立法,只是在法律上為女性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讓被害人可依法予以懲治行為人,令受害婦女不會有冤無路訴。因此,為了維護本澳女性的尊嚴及權利不被侵犯,為了鼓勵未成年受害人父母挺身舉報不法行為,本人建議如下:

  1. 當局應盡快為非禮及性騷擾行為進行立法,訂立“非禮罪” 及“性騷擾罪”,並由檢察院透過公訴程序進行立案起訴,免除受害人需要自行聘請律師追究的情況,減少控訴程序對受害人的影響;
  2. 完善相關的處理報案流程和司法程序,為被害人提供條件,在調查的過程中,委派曾受相關培訓的人員,一次性地為受害人處理個案及筆錄,避免被害人要到不同單位複述受害過程,引致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研究容許受害人透過視像系統作證的可能,從而進一步減輕對被害人的傷害;
  3. 本人認為現時絕大部分的手提電話都具備拍攝功能,綜觀本年8月份發生的兩件性犯罪案件,以及早前本地、鄰近地區或世界各國都曾經出現性犯罪案件的加害人,故意把犯罪過程拍攝下來的情況,對受害人而言無疑是加重的傷害。針對行為人故意把性犯罪過程拍攝及存檔的情況,應視為加重情節,其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予以加重。

[1] 批示編號:833/III/2008;

[2]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就批示編號:833/III/2008的回覆;

[3]  2013年3月1日《澳門日報》A03版,「檢院冀非禮獨立列刑罪」;

[4]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何超明2013/2014司法年度開幕典禮講話;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定義、量刑”;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7]  台灣《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8]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頁資料詳見 : http://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sex_of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