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0 力報專欄—促更全面防治性騷擾行為

本澳法律對於「非禮」和「性騷擾」等「性犯罪」行為一直存在的缺口,社會多次促請當局加快對《刑法典》所有有關性犯罪的法律條文,進行全面性檢討,而是次法改局對性騷擾立法諮詢內容中,吸納了早前婦聯及本人提交的建議,包括:全面檢討關於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犯罪行為的定義、刑幅和規範的對象等;「非禮」及「性騷擾」犯罪必須以非私罪為立法方向;將涉及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法律條文,提升為公罪。然而,文本中把性騷擾等同於非禮行為,只規範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似乎過於單一。實際上性騷擾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在香港,性騷擾是指「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便會構成性騷擾,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迎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其具體行為可體現為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盯著看或擠眉弄眼、摩擦別人的身體、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等。因此,性騷擾定義應更廣,更明確不同的騷擾行為,並把全部性騷擾行為刑事化。若當局不把身體接觸以外的行為納入性騷擾的範圍,亦應考慮設立專門的公共職權部門,處理涉及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問題,打擊該行為。對性騷擾的刑事告訴權方面,接受以「半公罪」的形式進行立法,但當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時,須以「公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