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3 力報專欄—加快修法工作打擊性犯罪

 

日前,多名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引起本澳社會嘩然。事實上,近年來類似事件屢屢爆出,給社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

本澳《刑法典》於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中對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作出明確的罰則規定,為追究侵害人法律責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但同時,該法典亦規定此類犯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這導致在實踐中,由於不少受害者及其監護人基於多種原因不提起訴訟,使以上罰則無法有效充分的發揮其預防、打擊和阻嚇作用。而且,由於該類事件,受害者常因年幼受到蒙蔽、對性侵感覺難以啟齒或不懂得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等原因,延誤求助時機,缺乏保存證據意識,加大了對受害者身心救助和懲治侵害人的難度。

對此,我認為當局應確保在第五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刑法典》的修訂內容,確定非禮罪單獨成罪和性侵未成年人屬公罪的地位,審視相關罪名量刑幅度是否恰當,填補法律漏洞;司警及相關部門在處理和調查相應案件時,應當重視對於當事人個人隱私的保護,與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溝通與詢問應注重技巧,避免二次傷害;教青局和學校應定時對青少年進行普法教育和性教育,幫助青少年建立健康的私隱意識,認識到社會上可能存在的侵害行為方式,了解自身權益及求助渠道,從而增強自我保護和及時求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