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18 履行憲制責任 增強愛國教育 黃潔貞促推國歌法本地立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二○一七年十一月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共建好家園協會理事長、議員黃潔貞認為,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落實國歌法,除了履行憲制責任外,更有助愛國教育,增強澳門市民國家認同感和自豪感。因此,她督促當局盡快完善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加強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

黃潔貞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因此,特區負有就國歌法本地立法實施的憲制責任。特區重視履行憲制責任,在回歸初,制訂發佈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已有相關保護規範,例如禁止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等。她相信有關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應不至太複雜。

主管法務工作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年五月表示,正草擬條文,希望能在今個立法會期提交到立法會。黃潔貞對此表示歡迎,並督促當局盡快提交相關法案。

黃潔貞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實施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的意義更多的應在於教育。隨着澳門日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祖國邁進在民族復興之路上,國歌成為鼓舞、凝聚人心的激昂“進行曲”。特區政府應以國歌法本地立法實施為契機,加強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的宣傳教育。對於社會整體的宣傳教育,尤其對年輕一代的教育是重中之重。她建議,當局應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實施前後,有針對性加強宣傳教育,讓年輕一代明白尊重國歌背後的意義;同時意識在不同場合應以行動表達對國家的熱愛,對民族精神的敬意,都應該視為國民教育的重要一環,增強國民身份認同感與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