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7 書面質詢—促當局檢討現行法規,加強對僱主的保障

近年,本澳家傭市場問題不斷,家傭的服務質素及技能水平越來越沒有保證,加上本澳相關法律滯後,政府規管不力,導致本地家傭市場亂象頻生,如“揀工”、“博炒”、以旅客身份來澳“搵工”以及“貨不對辦”等等,困擾著不少家庭。

據當局早前回覆本人書面質詢時指為了完善外傭的規管,有意修改法律規定外傭必須經由職業介紹所輸入,但僱主投訴職介所的事件時有發生,致電到本人議員辦事處的申訴及諮詢電話、在網路上有關職介所不當經營手法的情況、以至向社會服務團體求助的個案,比比皆是。於1994立法的《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沿用至今,已超過20年,對現時職介所規管失效,勞工局亦認為有必要修改。但2011年諮詢後,直至去年才交社協討論,至今仍未有任何具體消息。

此外,引致現時家傭市場亂象頻生的主因之一,旅客可以旅客身份入境轉為外傭的漏洞方面,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早於2014年初的口頭質詢會議上,已承諾會與相關部門共同尋求法律制度堵塞漏洞。但經過一年多的協調研究後,漏洞仍舊存在,而且當局以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作為堵塞漏洞的方法,而不是透過修改較易落實的出入境條例作為工作重點,也令社會難以理解。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對於有意見指修改出入境條例,能在短時間內堵塞旅客身份入境轉為外僱的漏洞,請問當局有否與出入境部門商討上述的意見?其可行性為何?
  2. 當局表示未來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時,規範非專業外地僱員及外地家傭需經職業介紹所招募,讓職介所按規定輸入有關外地僱員。但不少僱主反映局方現時對職介所的規管不足,令僱主對職界所失去信心,擔心未來職界所不承擔其義務。請問當局上述規定落實後,如何保證職介所不會再出現不規範的行為,以及保證輸澳家傭的技能、身心健康及職業操守等符合僱主要求,也能保障雙方權益?
  3. 企業外僱與家傭在工作性質,其僱主的聘請目的與背景都有明顯的區別,但同時由《聘用外地僱員法》作出規管,明顯難以平衡外傭與僱主的權利與義務。再者,報酬平等是《聘用外地僱員法》的原則,若政府未來將把最低工資有關規定推行至全澳各行業時,屬《聘用外地僱員法》規管範疇的家務工作僱員,亦會納入保障內,屆時一般家傭僱主根本無法承擔。為了更好平衡法律適用性,保障外僱與僱主的權利與義務,請問政府會否把聘用外地家傭的規範,從《聘用外地僱員法》中抽出,獨立訂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