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5 書面質詢—促交代《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立法進度維護長者基本權利

近年,本澳在長者的福利政策及物質性的福利資助雖較過往為多,但對於如何整體性地讓長者權益得到保護,尊重長者的社會地位、重視長者的社會參與,訂定對長者的關懷和保護之責任及其各項權益的保障等方面,仍未有太多的實質成果。

事實上,特區政府早於2011年6月,已就《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進行公眾諮詢,該框架諮詢文本中,在討論有關訂定長者的各項基本權利、福利與保障上,指出大原則是長者的基本人權應受保障,不得因年齡而受影響或限制,而尊嚴、獲尊重及免受歧視、身心完整,獨立自主等權利更被仔細列出必須包括在長者的基本權利中。由此可見,除物質上的保障與支援外,亦應關注人性層面上長者應有的權利。但由於最終的《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草案自2012年8月中完成諮詢後,至今一直未被正式提交上立法會審議之故,使得本澳社會仍未清楚認識到長者獲得該有的尊嚴是應受到法律所保障。亦正因為現時未有整合及統一性的長者各項權益的保障法規,當出現長者的基本權利、尊嚴及身心受損的情況時,相關部門亦顯得處於被動狀態,處理相關問題時未能直接介入及給予受害長者較適切的支援及必要的保護措施。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請問行政當局《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草案何時才會提交立法會審議,使長者的各項基本權利儘快獲得法律層面上的確立和保障?
  2. 在《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未正式實施前,針對可能出現的長者基本權利、尊嚴受損的情況,請問行政當局能作出那些主動性的保護措施,使長者免被進一步傷害?
  3. 請問行政當局有何措施進一步加強不同類型的長者照護服務,以支援有長期照護長者需要的家庭,及向有需要家庭提供電話慰問服務、定期家訪及上門輔導等,讓家庭照護者可以紓緩一定的壓力外,亦能及早發現並處理問題,減少家庭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