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0 書面質詢—促設立法消除歧視,促進男女平等和家庭和諧

澳門早在1980年已經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當中規定締約國或地區有義務保證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公約第二條更明確指出締約國或地區承擔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適當時採取制裁,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然而,不少本澳婦女在日常生活時,仍經常面對著男尊女卑,大男人主義等傳統思想所造成的不平等對待,亦衍生了不少的家庭暴力問題,破壞了家庭的和諧,社會的穩定。另外,有婦女反映在工作上不時受到不公平對待,例如以不合理的原因要求懷孕婦女自願放無薪假,甚至認為懷孕對工作是有負面影響等,然而,遭受到歧視的婦女都表示礙於缺乏法律保障,而求助無門。

本澳社會多年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有不少人保持著男尊女卑的思想,更認為這些舊思想“無問題”。而身為本澳少數的女性立法議員,本人是十分不認同的;但這些充斥著傳統觀念的言行,亦反映了本澳在改善男女平等、性別歧視和家庭崗位歧視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處。

為了令本澳社會朝著平等、無歧視的方向發展,讓上述情況能夠得到實際的改變,本人提出質詢如下:

  1. 當本澳女性在工作和參與社會時,經常面對著各式各樣的不公平對待,儘管部分個案可根據具體的情況向相關行政部門求助,但當出現行政部門表示申訴的事件不在其職權範圍內,申訴人便會感到有冤無路訴。而且本澳缺乏專門處理反歧視的職能部門,專門跟進各項反歧視和社會平權立法工作和宣傳教育;以至處理涉及性別歧視、家庭崗位歧視、殘疾歧視和種族歧視等申訴個案。故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考慮設立具行政職能反歧視職能部門,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請問當局會否認同本人的意見,研究設立專門的職能部門?
  2. 礙於現時缺乏具針對性的法律,當本澳出現涉及性別歧視或家庭崗位歧視的情況,甚至在社會上出現一些公然侮辱女性的言論時,受害者或受害群體都只能根據現行的法律,對行為人進行追究;但面對無特定指向性的侮辱和歧視行為或言論時,包括各種歧視婦女、家庭崗位的行為或言論,卻可能出現無法處理的情況。而為了促進男女平等,阻嚇及消除公然侮辱婦女言論的出現。本澳應參考鄰近地區,就各種歧視行為和言論進行立法,以履行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義務。因此,請問當局可否承諾針對歧視行為及言論,進行專門性的立法以利對行為人進行追究?
  3. 一個地區的男女平等、反歧視教育和保護婦女權益等觀念提升,除了依賴法律規範外,更重要的是從宣傳教育入手。請問當局近年在推動男女平等、反歧視教育和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及其成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