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6 議程前發言—關注引入家事調解制度的情況

據澳門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離婚個案有1,308宗,按年上升11.6%,而當中透過訴訟離婚更較2013年同期上升接近3倍 [1]。現時本澳法院在處理婚姻關係的相關案件時,因各種原因導致案件需長時間才能作出判決,即使近年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投入運作,有關的情況得以好轉,但仍然難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參考了很多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可見,透過法院處理婚姻關係、撫養權、以至夫婦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雙方為家事對薄公堂,也並非最理想的做法。因此,很多國家或地區在訴訟爭議訴諸法院前都會引入家事調解機制,用以處理涉及婚姻或扶養權的案件。而且在專業的家事調解員協助下,促進雙方自願透過調解制度解決家庭爭議,亦有助舒緩法院離婚案件的壓力。

在年初的施政報告中,提到政府有意在澳門引入家事調解制度及相關法規 [2],而法改局局長也指家事調解的引入將有助緩解法院離婚訴訟等民事案件的數量 [3],社工局更已派員前往香港就未來開展家事調解制度進行培訓 [4]

社會已經肯定當局主動引入家事調解制度,但近月以來,仍未見對外公佈相關工作的進展。而且,對於本澳現有的家庭服務而言,家事調解是一項新的事物,其中涉及司法、公共及社會服務的資源,有必要通過多方面的協調,建立一個協作機制,儘早讓居民和社工瞭解本澳的家事調解制度,將有助家事調解的推廣和落實。

因此,本人建議

  1. 在法制方面,應加快修訂《民事訴訟法典》,引入要求進行訴訟離婚前,先由專業調解員進行調解,即“先調解、後訴訟”的相關規定。
  2. 儘快建立完整的家事調解員資格制度,規範家事調解員的資歷和義務,並只允許經培訓並獲得資格認可的家事調解員進行有關的調解工作。
  3. 推出相應的政策,主導或協助民間社服機構開辦家事調解員的培訓課程,使澳門能夠培訓本地的家事調解員,以滿足政府在推動家事調解相關政策時的人力資源。
  4. 家事調解是一項新的服務,在實行初期有必要加強宣傳,甚至以資助的方式提升使用調解的誘因,增加雙方自願參與調解,鼓勵大衆多使用調解機制。

 

[1]. 審計暨普查局,2014年統計年鑑,表2.8,離婚登記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一四年財政年度工作總結”,第19頁

[3]. 2015年3月27日,澳門日報,B02版,當局明年試行家事調解

[4]. 2015年3月29日,A03版,家事調解最快年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