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8 公職人員須擁護基本法 議員:人大釋法堪澳深思
|人大常委及時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條釋法並獲全票通過,明確若宣誓人故意宣讀和法定誓詞不一樣的誓詞,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等同拒絕宣誓,立即喪失有關公職資格,不可以重新安排宣誓。議員黃潔貞認同人大釋法內容,並引伸對澳門方面的思考。
譴責意圖分裂國家
議員黃潔貞支持是次人大常委會釋法,釋法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性權力和責任,釋法主要考慮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性,釋法內容講清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條的法律含意,重申和強調相關的法定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義務,規範其宣誓行為。
黃潔貞稱,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固有領土,當有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及完整性的行為時,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有責任及時處理,避免分裂國家的情況。她認為這是一個及時和必要性的決定,讓公職人員更明確自身的政治效忠義務,對他們有提醒及警惕作用;有意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是違法,而不是一般行為及政見,會受到強烈的譴責及要承擔相應違法後果,避免有意分裂國家的情況持續及惡化,破壞社會穩定。
(2016.11.08澳門日報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