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書面質詢—關注《經屋法》的執行和修法情況

近日房屋局指“揭發”了61個家團因預約買受人、其配偶或家團成員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已被解除或正進行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的法律程序 [1]。房屋局在做契前,會依法要求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遞交所需資料,包括婚姻狀況聲明書,並透過有關部門核實相關人士及其配偶在澳門持有物業的情況,以及逐一審查申請個案,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合理利用。雖然按照公平原則若申請家團真是有樓人士,房屋局經審查後決定解除經屋合同,做法合理,亦讓公衆清晰申請經屋必須遵守法律。但對於這61個案當中是否會涉及因經屋做契時間過長,使部分居民家庭產生變化而失去資格,值得當局深究。

回顧過去已多次有議員指出因政府做契時間過長,使部分居民因結婚、繼承住宅物業的部分業權等變化,而被房屋局取消做契資格的情況已時有發生,本人亦收到不少市民反映有關意見。雖然今次61個個案的詳情,當中有多少是屬於上述的情況,社會大眾不得而知,婚姻結合與生老病死屬正常的家庭現象,倘若因此而失去居所,似乎是忽視居民的家庭發展需要,同時抵觸了《家庭政策綱要法》的基本原則,當局有責任對被取消做契資格的個案,逐一進行詳細的分析和了解。

事實上,廉署過去亦曾收到類似投訴,並向房屋局反映立場及要求處理,最終房屋局才改變決定向投訴人發出作辦理樓宇買賣公證書的“核准書” [2]。雖然房屋局及後為了加快做契的過程,已委託私人公證員協助處理,但對於過往已受到影響的家團,已無濟於事。再者,對於因家團成員結婚或繼承住宅物業部分業權等情況,亦非單靠加快做契就能解決,而是必須通過完善和修訂《經屋法》的相關條文,才是處理問題的根本之法。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房屋局依現行法律施政雖然無可厚非,但當局有否對被取消做契資格的個案,進行詳細的分析和了解,避免出現抵觸《家庭政策綱要法》的基本原則,也避免申請人要四出求助,甚至要透過廉署或法院才能夠取回公道?對於現時或修法前出現的爭議情況,影響正常的家庭發展,當局有何措施應對?
  2. 社會期待透過修法解決現行《經屋法》的不足,但房屋局僅在本屆立法會提出了修訂審查程序的相關提案,請問全面修訂《經屋法》的進展為何?有否初步的修改方向?有否歸納上述個案以作為日後修改《經屋法》的依據,令此法更為合理?
  3. 雖然當局現時已加快行政程序,縮短做契時間,但並沒有解決居民對經屋實際需求的核心問題,也無法回應本澳居民的家庭發展需要。請問當局如何有序及穩定推出經屋單位,回應居民的實際訴求?何時會重開經屋申請?

 

  1. 1. 2017年3月24日,澳門日報,A01版,61家團解除買賣合同。

[2]. 2016年4月14日,澳門日報,A03版,房局官僚做契慢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