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2 仲裁調解制度接軌國際提升效率
|議員黃潔貞表示,澳門的司法訴訟程式冗長,一直有意見指應該加大仲裁及調解制度的應用,參考外地經驗,調解對未進入司法訴訟的爭議,提供一個便捷及成本低的解決途徑,更有效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惟現時本澳調解制度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援。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回應表示,仲裁和調解制度的立法文本,包括對仲裁制度的適用範圍等相應制度作出全面的規範,目前已基本完成草擬工作,下一步會加快立法進程。
黃潔貞關注仲裁及調解制度。她舉例,當涉及未成年人扶養的家事爭議(婚姻關係)時,特別有利於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扶養責任,紓緩父母雙方及親子間的關係,調解的成果就更加明顯。故政府曾在2015年派員前往鄰近地區進行家事調解培訓,不過現時本澳調解制度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援,令家事調解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設立機構人員培訓要作規定她指稱,特首日前回應議員提問亦指已成立專責小組,已初步完成仲裁及調解制度的法案文本,說明政府有意推動仲裁及調解。而參考外地的經驗,家事調解以至其他範疇的調解工作,可由民間具相關調解資格的調解人員進行,調解結果具有法律保障。她提問政府現時構思中的仲裁及調解,具體將如何操作?會否參考外地的經驗,讓公職人員以外的居民考取調解員的資格,以擴大調解的應用?劉德學回應表示,仲裁和調解制度的立法文本目前已基本完成草擬工作,下一步會加快立法進程。他解釋說,澳門有現行仲裁制度包括涉外仲裁與域內仲裁兩種制度並存,現時修法的主要方向是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方向作出相應的調整,完善仲裁制度主要是為提升解決爭議效率、減輕法院工作壓力和積案等的問題。
他續說,澳門近年經濟快速發展,吸引了不少外來投資者,亦有必要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仲裁制度。
現時主要目標是重新形成法案文本,對仲裁制度的適用範圍等相應制度作出全面的規範。他又指,去年法務局對調解制度進行研究時,發現要想真正推動仲裁和調解制度在澳門運用,且取得好的成效,首先要有一套獨立的基礎性調解制度,但現時澳門法律在這部分是空白的;另外,還需要通過補充法規對設立調解機構、人員的培訓等作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