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6 書面質詢–促增加環保局及民署在環境評估上的權限

最近,本澳廉政公署完成了有關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當中除了發現土地轉移過程中可能出現了不規則行為,更指出工務部門在發出疊石塘山建築項目街線圖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行政指引的問題。特別是民署及環保局已在當時向工務局表達有關項目會對環境造成大幅度影響的意見,但由於現時欠缺相關的法律手段,導致環保局及民署的意見並不具約束力,現有的環評制度尤如“無牙老虎”。

事實上,本澳一直缺乏有效環境評估制度,雖然現時有《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及《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但其屬指引的性質,作用一直受到外界質疑。正如報告中具體指出“無論是環境保護局進行的環境評估,還是民政總署進行的綠化、景觀評估,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僅有部門發出的指引”;以及有關部門“欠缺相應的法定權限,因此提出的環保、景觀、綠化等方面的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的申請和工務局的審批並沒有約束力,對於發展商是否落實環境評估報告等專業報告所承諾的條件 ,也未有具約束力的法律機制進行監察及審核”等情況。因此,倘若不儘快完成本澳環境評估的法律制度,以及增加有關部門的權限,讓其意見具有約束力,難以確保未來不會出現同樣爭議,更甚是導致自然環境及文物資源受到不可逆的破壞。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今次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了環保局及民署沒有能力對工務部門的建築項目審批給予具約束力意見。政府未來有何改善措施,確保有關部門意見,能在關乎環境保護的發展項目中得到有效反映與落實?
  2. 當局早在2015年已表示會在當年內對“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作公開諮詢;及至2016年同樣作出有關承諾,但至今仍未有任何消息。為此,請問當局有關制度的諮詢與修訂工作進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