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7書面質詢—關注家事調解制度進展

  本澳離婚宗數從2012年開始已保持上千宗的高位,從本人及開展家庭服務團體的實踐經驗反映,不少離婚個案由於無法達成子女撫養權與財產分割等問題,都會經歷漫長且不愉快的司法訴訟過程;也有長期的家庭糾紛導致的家庭暴力產生。有關情況無論對於社會及家庭和諧、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也會加重了司法資源上的負擔。近年社會一直有聲音希望透過引入家事調解制度,減低冗長的司法訴訟對家庭與未成年人造成的影響,雖然包括社工局及法務局在內,都持續支持民間社團舉辦家事調解的先導計劃及家事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但礙於在法律制度上未有明確的規定,令家事調解的推廣與普及使用存在一定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本澳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獲邀在第十八屆亞太區首席法官會議中作題為“如何將傷害減至最低—家庭法是否需要一個不同的司法模式或取態”的發言時亦建議,“在特定的訴訟程序中引入強制性訴前司法外調解制度、確立調解的原則、賦予法官審查及核准和解協議的權力,以及設立專責部門和培養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並表示“如能在家事糾紛領域引入調解與司法審判結合的制度,相信會為提高澳門特區的司法效率和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有關說法也直接肯定了家事調解制度建立的重要性,當局有必要抓緊此契機加快思考如何填補法律上的空白,為保障更多家庭與未成年人的福祉作出努力。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政府過去已多次表示,在建立家事調解前需要先有《民商事調解法》作基礎,而相關法律的草擬已經歷多年,請問現時進展為何?

2. 因應家事調解是在強制性訴前的司法外調解制度,這牽涉了《民事訴訟法典》、《民事登記法典》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請問當局會否啓動相應的修訂工作?

3. 承上題,家事調解法律制度建立是牽涉多項法律修改的過程,同時在法律以外,“家事”也是一種複雜的關係,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為此,當局能否主導就修法建立相關協調小組,廣泛邀請行政、司法、立法部門,以及從事家庭服務與家事調解的團體開展諮詢工作,加快建立能適應本澳家庭現況的家事調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