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7立法會議程前發言:冀優化《個人資料保護法》,滿足整體社會發展所需

自 2006 年本澳《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正式生效後,為個人資料的處理與保護工作提供了更明確的規範,但隨著十多年的社會環境變化,相關法律逐漸與社會發展出現了衝突與不適應的情況,更甚是有可能對市民的個人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不同 程度的影響,值得我們共同關注。

具體而言,近年有不少市民自身個人資料在不知情下外洩,成為各類騙案、不法電話推銷、網絡起底的對象。當中特別是騙案形式由「猜猜我是誰」變成了「我知你是誰」;不法份子多利用這些個人資料博取市民信任,增加騙案成功率,造成市民極其龐大的財產損失。為此,社會反映現行《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保障作用有限,都期待政府能因應社會整體及個人安全需要,落實更有效的政策措施保障。但同時在針對騙案的預防工作上,近日警方在電台節目上則指,在研究參考內地的手機反詐應用程式時,由於實施時要獲得使用者的手機權限取得通訊記錄,可能與本澳《個資法》有所衝突。

另一方面,早前本人亦就近期社會十分關注的托兒所安裝閉路電視問題,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進行交流座談。按個資辦以往的法律意見,在《個資法》、《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 規範性規定》以及參考國際文件中關於兒童隱私權的規定下,托兒所一般可在門口、所內的大堂、花園及走廊處設置閉路電視,而幼兒床室及活動室設置則未達到《個資法》規定的適度原則,但因應 社會各界近期的意見,個資辦亦將就有關內容適時檢討法律。綜上所述,《個資法》既與保障居民的安全與權益密切相關,但亦引伸出可能受各種法律所限,令處理個人資料的公共及私人實體,無法開展更進一步的安全保障措施,。

為此,本人期望包括政府在內社會各方都需要共同思考,如何為適應現時社會發展,在兼顧平衡個人私隱、社會公共安全利益下,重新審視《個資法》的適用範圍,並檢視是否有補充其他法律之必要。建議當局應及早開展相關修法的前期研究與諮詢工作,分析現時社會常見、多發的個資外洩情況與途徑,在法律、技術、執法與區域合作等方面作出針對性的完善。一方面為提高法律的阻嚇與保 護性,同時也因應居民對安全保障需求的增加,讓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實體,在作出具正當性與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時(例如上述提到的防騙應用程式,又或社服設施內部安裝閉路電視等情況)提供法律支撐,以配合社會發展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