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 書面質詢—促完善公共行政部門的監管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水平,一直與社會大眾的期望都存在差距,當中包括外判服務招投標、公共工程超支、超時及質量低下、預算執行率偏低等問題尤為嚴重。社會大眾不斷要求特區政府要完善採購法、預算綱要法等法律,以加強對公共行政部門的監督;更要求公共行政部門的主管要為施政職效低下,以及行政失誤切實承擔責任。

經社會的強烈要求下,今年十月份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預算綱要法》。然而,屬於綱要性法律的《預算綱要法》,在缺乏有效的問責制度下,根本無法切實追究行政部門的責任,令議員及社會大眾質疑《預算綱要法》能否提升公共行政部門的績效。雖然,在實務上《預算綱要法》進入立法會小組細則性討論期間,可按現行的立法機制加以完善,但凸顯了本澳一直缺乏公共行政部門問責機制的問題。

而廉政公署在十一月二日公佈的《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指出“雖然交通事務局貪污個案涉案人員已因其不法行為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交通事務局有關的領導主管是否有失察的責任及監管的缺乏,值得交通事務局及其監管實體認真思考” [1],這也說明現行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等法律,對於監督公共行政部門領導主管的工作成效存有不足,而廉署也建議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及監察機制,避免貪污賄賂等不法事件的發生 [2]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廉署報告指規避有關公開競投或簽立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的作法更具一定的普遍性 [3],說明現時部分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主管,長期未有履行監督的職責,請問特區政府會否建立具執行力和阻嚇力的問責機制,防止這類型不規範的普遍性現象再次發生?
  2. 過去,特區政府在回應議員質詢時指,政府已有一套監督及問責機制 [4],但近年來各式各樣的行政問題不斷發生,居民認為監督及問責機制成效不彰,請問《五年發展規劃》指會強化官員問責制度、完善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具體制度為何?未來將如何改變現況挽回居民對公共部門的信心?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

[2]. 同註1

[3]. 同註1

[4]. 書面質詢回覆,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6/16-0549c_16-039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