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黃潔貞促提高兒童性侵犯罪量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日前公布一宗補習社性侵的上訴案件,中級法院裁定初級法院原判處嫌犯1年6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暫緩兩年執行。因考慮到社會大眾對事件的厭惡程度,合議庭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立即執行嫌犯被判處的1年6個月徒刑,即不可緩刑。可見,社會對於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傷害,有明確的共識及取態。為此,立法議員黃潔貞促當局考慮再次修改《刑法典》,加強對兒童性侵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研肢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刑事化」。

黃潔貞指出:性侵犯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心理或情緒負擔,嚴重的更會長遠影響受害者的正常生活,所產生不良風氣亦會損害本澳社會的善良風俗。在社會推動下,政府曾在2017年對《刑法典》中,規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條文進行修改,當中包括加強性侵犯兒童的量刑處罰。但今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中,檢察長葉迅生指「在過去一個司法年度,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立案數量升幅較大,『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犯罪高達198宗,較上一個司法年度的19宗大幅增長近10倍,有關增幅再次向社會敲響警鐘。」同時,據澳門兒童數據資料庫顯示,2020年對兒童之性侵犯案件數目達24宗,是近20年(2000年至2020年)的最高點,亦超出20年平均值(9.76)的1倍。特區政府有需要進一步檢視及提升性犯罪的量刑處罰。

值得重提的是,現時法律並未對非身體接觸式的性騷擾行為進行規範,面對這類行為時,受害者只能以侮辱或誹謗等罪名對行為人作出起訴。一方面非身體接觸式的性騷擾行為,不一定符合相關罪名的規範,導致未能有效追究行為人;同時有關罪名屬於私罪,需要自行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容易令受害者基於經濟及心理壓力,而放棄追究。

為此,她提出以下質詢:

一、面對近年性侵犯未成年人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犯罪個案大幅增長的情況,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再次修改《刑法典》,加強對兒童性侵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規定涉及對兒童性侵犯罪的案件不可緩刑?

二、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不少國家及地區實施披露性罪行記錄制度,讓提供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士服務的僱主查詢準僱員的性罪行定罪記錄。請問當局會否研究或參考有關做法?

三、隨著社會對於婦女兒童保護意識的提高,以及日常生活中實際存在非肢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請問當局如何為非肢體接觸的性騷擾受害者提供協助及進行追究?未來會否就相關行為「刑事化」開展研究及諮詢?

取自2021年12月1日市民日報P03版